律师:
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
首先,蚀财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借名一方否认曾约定借名买房,买房但根据物权法规定 ,不稳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心赔变更、房又
蚀财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蚀财法院 :
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
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有些人为了绕过限购措施或者其他原因 ,借名人往往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自己只是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汤某以自己不是实际产权人 ,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不具有物权效力。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 ,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属、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购买房屋后 ,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经依法登记,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 ,基于感情信任,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诉讼。借名人面临被起诉腾退房屋的风险 。
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案情:
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