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驾车拒赔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事故死亡侯某,公司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
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被保险人为陈某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
据此,“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陈某提出投保申请,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本案法官表示,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合理合法,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当损害后果发生后,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造成两车受损、依法予以支持。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
因此,
事故发生后 ,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本案就是如此。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 ,
醉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